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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印發《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技術規范》(HJ 1276-2022)(以下簡稱《規范》),并與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 15562.2-1995)修改單(以下簡稱修改單),均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
《固廢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
(三)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
(四)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七)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八)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九)未經消除污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一)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十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
有前條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新的《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技術規范》(HJ 1276-2022)于7月1日起正式實施,規定了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單位需設置的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分類、內容要求、設置要求和制作方法,適用于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使用的環境保護識別標志的設置。
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包含三種:危險廢物標簽,危險廢物貯存分區標志,危險廢物貯存、 利用、處置設施標志。
新的危險廢物標簽樣式
貯存分區標志
總體要求:
具有足夠的警示性、設置在醒目的位置、同一場所內,同一種類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尺寸、設置位置、設置方式和設置高度等宜保持一致。
填寫要求:
《規范》對標簽中的每個條目都給出了詳細的填寫說明。對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廢物,可參照相關內容填寫;根據鑒別標準鑒定為危險廢物的,可依照要求填寫對應的廢物名稱、廢物類別和廢物代碼等信息。對于廢物的主要成分、有害成分和產生情況等信息,廢物產生或收集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如實填寫。《規范》在附錄B提供了標簽注意事項的常用推薦用語,便于相關單位參考使用。
制作要求:
根據危險廢物容器或包裝物的容積大小,《規范》分別提出了不同情形下標簽的最低尺寸要求,相關單位可按照推薦尺寸制作,或根據實際需要進行放大處理。《規范》對標簽的顏色、字體、材質、印刷等都提出了明確和詳細的規定,相關單位可以據此制作統一樣式的標簽。
設置要求:
危險廢物容器或包裝物種類繁多,《規范》針對箱類包裝、袋類包裝、桶類包裝等分別提出了相應的設置要求,標簽設置的總體原則是應設置在容器或包裝物的明顯處。標簽上的危險特性警示圖形和二維碼可選擇直接印刷在標簽上,也可單獨打印后粘貼于標簽上的相應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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