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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聞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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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2025年完成10000余項固定源VOCs減排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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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印發《廣東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協同減排)實施方案(2023-2025年)》(以下簡稱《方案》),計劃到2025年,全省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完成國家下達目標要求,完成600余項固定源NOx減排項目,10000余項固定源VOCs減排項目,2000余項移動源減排項目,臭氧生成前體物NOx和VOCs持續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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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提出的主要措施如下:


            (一)強化固定源NOx減排


            1.鋼鐵行業


            工作目標:新建(含搬遷)鋼鐵項目要達到超低排放水平。現有鋼鐵企業2025年底前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長流程鋼鐵企業加強監管。


            工作要求:鋼鐵企業所有生產環節(含原料場、燒結、球團、煉焦、煉鐵、煉鋼、軋鋼、自備電廠等,以及大宗物料產品運輸)實施升級改造并符合《關于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環大氣〔2019〕35號)、《關于做好鋼鐵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工作的通知》(環辦大氣函〔2019〕922號)的要求。其他獨立燒結、球團、軋鋼等企業參照執行。對未按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長流程鋼鐵企業在產能調控時優先控制。(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等參加,各地負責落實。以下各項措施均需各地落實,不再一一列出)


            2.水泥行業

             

            工作目標:新建(含搬遷)水泥項目要達到超低排放水平。2025年底前,全省水泥(熟料)制造企業和獨立粉磨站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工作要求:水泥超低排放應涵蓋所有生產環節(破碎、配料、回轉窯煅燒、烘干、水泥粉磨、水泥制品加工,以及大宗物料產品存儲運輸),鼓勵NOx有組織排放濃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mg/m3),同步建設在線監控設施加強管理。(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參加)


            3.玻璃行業


            工作目標:以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玻璃纖維及制品制造企業為重點,推動玻璃企業實施深度治理,降低NOx排放濃度。


            工作要求:玻璃制造項目可對標《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中玻璃企業績效A級排放限值(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5mg/m3、50mg/m3、200mg/m3)要求開展深度治理。對于通過深度治理達到上述排放限值的玻璃行業企業,鼓勵對符合政策要求的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玻璃纖維及制品制造等項目申報納入中央和省級項目庫,積極爭取中央和省資金支持。鼓勵玻璃制造項目使用分級燃燒、純氧燃燒等低氮燃燒技術減少熔窯廢氣NOx初始濃度。(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等參加)


            4.鋁壓延及鋼壓延加工業


            工作目標:新建(含搬遷)鋼壓延加工項目達到超低排放水平。加快鋼壓延加工和鋁壓延加工企業實施清潔能源替代。


            工作要求:全省鋼壓延企業要明確改造路線圖和時間表,2023年6月底前各地市將改造計劃上報至省生態環境廳。鼓勵鋼壓延、鋁壓延加工企業加熱爐/熱處理爐優先采用電能、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使用富氧燃燒技術和低氮燃燒技術。鼓勵鋁壓延企業開展低氮燃燒工藝改造。(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5.工業鍋爐


            工作目標:珠三角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燃煤鍋爐,粵東西北地區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和天然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禁止新建35蒸噸/小時(t/h)及以下燃煤鍋爐。粵東西北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35t/h及以下燃煤鍋爐。全省35t/h以上燃煤鍋爐和燃氣鍋爐執行特別排放限值。燃煤自備電廠穩定達到超低排放要求。


            工作要求:珠三角保留的燃煤鍋爐和粵東西北35t/h以上燃煤鍋爐應穩定達到《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特別排放限值要求。保留的企業自備電廠滿足超低排放要求,氮氧化物穩定達到50mg/m3以下。在排污許可證核發過程中,要求10t/h以上蒸汽鍋爐和7兆瓦(MW)及以上熱水鍋爐安裝自動監測設施并與環境管理部門聯網。推進重點城市縣級以上城市建成區內的生物質鍋爐(含氣化爐和集中供熱性質的生物質鍋爐)淘汰整治,NOx排放濃度難以穩定達到50mg/m3以下的生物質鍋爐(含氣化爐和集中供熱性質的生物質鍋爐)應配備脫硝設施,鼓勵有條件的地市淘汰生物質鍋爐。燃氣鍋爐按標準有序執行特別排放限值,NOx排放濃度穩定達到50mg/m3以下,推動燃氣鍋爐取消煙氣再循環系統開關閥,且有必要保留的,可通過設置電動閥、氣動閥或鉛封方式加強監管。(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市場監管局、能源局等參加)


            6.低效脫硝設施升級改造


            工作目標:加大對采用低效治理工藝設備的排查整治,推廣采用成熟脫硝治理技術。


            工作要求:對采用脫硫脫硝一體化、濕法脫硝、微生物法脫硝等治理工藝的鍋爐和爐窯進行排查抽測,督促不能穩定達標的整改,推動達標無望或治理難度大的改用電鍋爐或電爐窯。鼓勵采用低氮燃燒、選擇性催化還原、選擇性非催化還原、活性焦等成熟技術。(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二)強化固定源VOCs減排。


            7.石化與化工行業


            工作目標:新建涉VOCs內浮頂儲罐全部采用全液面接觸式浮盤或實施罐頂氣收集治理。推動200萬噸/年及以下常減壓裝置盡快有序淘汰退出(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確有必要保留的除外),研究推動200萬噸/年以下常減壓裝置的地煉企業整合重組。提升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質量及信息化管理水平。實施揮發性有機液態儲罐專項整治。


            工作要求:嚴禁以重油深加工、原料預處理、瀝青、化工項目等名義違規變相審批新上煉油項目,一經發現,應立即予以查處。定期組織開展企業LDAR工作實施情況審核評估,嚴厲打擊LDAR檢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2023年底前,廣州、珠海、惠州、東莞、茂名、湛江、揭陽等7個城市啟動市級LDAR信息管理模塊建設,并與省相關管理平臺聯網。參照《廣東省有機液體儲罐和裝載揮發性有機物排放與治理情況排查技術指引》要求對儲罐(不含儲油庫)開展排查,2025年底前完成珠三角地區以及揭陽大南海石化基地、湛江東海島石化基地、茂名石化基地50%以上儲存汽油、航空煤油、石腦油以及苯、甲苯、二甲苯的浮頂罐使用全液面接觸式浮盤或實施罐頂氣收集治理。(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能源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8.油品儲運銷


            工作目標:儲油庫新建涉VOCs內浮頂儲罐采用全液面接觸式浮盤。新建150總噸以上油船必須安裝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油氣回收治理設施。2023年底前,完成對萬噸級及以上原油、成品油(相應溫度下真實蒸汽壓在7.9kPa以上,下同)碼頭裝船泊位、現有8000總噸以上油船油氣回收治理現狀摸查評估,并制定整治計劃,按照國家時限要求完成治理。

             

            工作要求:開展儲油庫專項整治行動,推動不合規儲罐開展VOCs治理升級改造。原油、成品油貨主企業,應加強運輸及裝船過程油氣回收治理情況的調度、分析,優先選用具備條件的航運、碼頭等企業開展合作,制定時間表,逐步提高油氣回收比例。采用現場指導、督促檢查、專項執法等方式,督促相關企業規范建設、改造、運行油氣回收設施。加強油品儲運銷油氣回收監管工作。(省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能源局,廣東海事局按職責分工組織)


            9.印刷、家具、制鞋、汽車制造和集裝箱制造業


            工作目標:修訂印刷、家具、制鞋、汽車制造業VOCs排放標準。推動企業實施VOCs深度治理。


            工作要求:鼓勵印刷、家具、制鞋、汽車制造和集裝箱制造企業對照行業標桿水平,采用適宜高效的治污設施,開展涉VOCs工業企業深度治理,印刷企業宜采用“減風增濃+燃燒”、“吸附+燃燒”、“吸附+冷凝回收”、吸附等治理技術;家具制造企業宜采用漆霧預處理+吸附濃縮+燃燒(蓄熱燃燒、催化燃燒);汽車制造和集裝箱制造企業推進低VOCs原輔材料替代。印刷等行業執行國家和省新發布或修訂有關有組織與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有相同大氣污染物項目的執行較嚴格排放限值,污染物項目不同的同時執行國家和省相關污染物排放限值。(省生態環境廳、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0.其他涉VOCs排放行業控制


            工作目標:以工業涂裝、橡膠塑料制品等行業為重點,開展涉VOCs企業達標治理,強化源頭、無組織、末端全流程治理。


            工作要求:加快推進工程機械、鋼結構、船舶制造等行業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引導生產和使用企業供應和使用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產品;企業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及相關限值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綜合標準(DB44/2367)》和《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實施廠區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的通告》(粵環發〔2021〕4號)要求,無法實現低VOCs原輔材料替代的工序,宜在密閉設備、密閉空間作業或安裝二次密閉設施;新、改、擴建項目限制使用光催化、光氧化、水噴淋(吸收可溶性VOCs除外)、低溫等離子等低效VOCs治理設施(惡臭處理除外),組織排查光催化、光氧化、水噴淋、低溫等離子及上述組合技術的低效VOCs治理設施,對無法穩定達標的實施更換或升級改造。(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參加)


            11.產業集群升級改造和涉VOCs“綠島”項目建設


            工作目標:全面排查使用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以及涉有機化工生產的產業集群,開展升級改造。2025年底前,新建成8個集中涂裝中心,7個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


            工作要求:各地級以上市應排查涉大氣污染物排放產業集群(同一鄉鎮及毗鄰鄉鎮交界處同行業企業原則上超過30家的可以認定為涉大氣污染物排放產業集群),對存在突出問題的產業集群要制定整改方案,統一整治標準和時限,實現淘汰關停一批、搬遷入園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優做強一批,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產業集群綜合治理。同一類別工業涂裝企業聚集的園區和集群,推進建設集中涂裝中心;吸附劑使用量大的地區,建設吸附劑集中再生中心,同步完善吸附劑規范釆購、統一收集、集中再生的管理體系;同類型有機溶劑使用量較大的園區和集群,建設有機溶劑集中回收中心。推進各地級以上市建設鈑噴共享中心,配套建設適宜高效VOCs治理設施,鈑噴共享中心輻射服務范圍內逐步取消使用溶劑型涂料的鈑噴車間。(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2.涉VOCs原輔材料生產使用


            工作目標:加大VOCs原輔材料質量達標監管力度。


            工作要求:嚴格執行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VOCs含量限值標準;依法查處生產、銷售VOCs含量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產品的行為;增加對使用環節的檢測與監管,曝光不合格產品并追溯其生產、銷售、使用企業,依法追究責任。(省生態環境廳、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強化移動源NOx和VOCs協同減排。


            13.柴油貨車污染治理專項行動


            工作目標:2025年底前,柴油車遙感監測覆蓋率不低于60%。大力推進淘汰國三排放標準營運柴油車。


            工作要求:各地要建設完善機動車遙感監測系統,組織開展設備校準和檢查,按要求上傳數據到省遙感監測平臺。組織對遙感監測超標率10%以上的重點用車大戶開展入戶檢查。鼓勵各地級以上市采用限制通行、經濟補償等措施,推動淘汰國三排放標準營運柴油車。(省發展改革委、公安廳、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商務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14.燃油蒸發排放控制專項行動


            工作目標:全省逐步實施定期排放檢驗環節汽油車燃油蒸發排放控制系統檢驗,重點加油站完成油氣回收自動監控設施安裝。


            工作要求:組織實施汽油車燃油蒸發排放控制系統檢驗項目,汽油車燃油蒸發排放控制系統檢驗不合格需判定為排放檢驗不合格。2025年底前,年銷售汽油量大于(含)2000噸的加油站安裝油氣回收自動監控設施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省生態環境廳、公安廳、交通運輸廳、市場監管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廣東銷售分公司、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廣東石油分公司、中海油廣東銷售有限公司、中化石油廣東有限公司、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延長殼牌(廣東)石油有限公司等參加)


            15.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治理專項行動


            工作目標: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排放。


            工作要求:嚴格實施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制度,組織開展非道路移動機械專項監督檢查。鼓勵非道路移動機械安裝定位系統,并與省、市生態環境部門信息平臺聯網。各地級以上市逐步擴大非道路移動機械低排區范圍,明確國一及以下排放標準的工程機械為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在非道路移動機械低排區使用,推進淘汰國一及以下排放標準的工程機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標準生產的非道路用車)。探索研究“無銘牌”、“無發動機號”、“無機主”等“三無”工程機械的認定程序和處理辦法。(省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市場監管局,中國鐵路廣州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實施重點時段減排。

             

            16.聚焦典型行業實施差異化協商減排


            工作目標:鼓勵企業自愿深化減排并與政府簽訂協議書,遵守更嚴格的大氣污染排放要求,執行更全面的大氣污染治理任務。


            工作要求:發生過重污染天氣的地市應率先開展重點行業績效分級。根據生產工藝特點、排放標準、治污設施,鼓勵現有企業主動自愿通過污染治理設施升級改造、提高污染治理設施效率、優化調整生產工序等措施深化減排。包括但不限于:鋼鐵行業實施超低排放改造;延遲焦化裝置采用全密閉除焦工藝,或將焦炭塔頂蓋機更換為閘板式頂蓋機;連續性生產企業調整生產計劃或降低生產負荷等措施以減少污染排放,非連續性生產重點排放企業對涉VOCs和NOx排放工序實行錯時生產。垃圾焚燒發電廠、陶瓷、水泥、玻璃等行業參照國內最嚴標準,實現協商減排,各地應根據在線監控數據,加強對協商減排企業的幫扶指導。(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參加)


            17.突出重點時段強化減排


            工作目標:強化臭氧污染高發時段和季節減排。


            工作要求:珠三角逐步擴大Ⅲ類(嚴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粵東西北Ⅲ類禁燃區擴大到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合理安排大中型裝修、建筑墻體涂刷、外立面改造、道路畫線、瀝青鋪設等市政工程施工計劃,盡量錯開臭氧污染高發時段(10-18時)和月份(8-10月)(應急施工除外)。石化、化工企業應提前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開停車、檢維修計劃,原則上避免在臭氧污染高發季作業。引導公眾夜間錯峰加油,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推進城市主城區及縣城建成區油品經銷企業在晚8時至次日早6時期間卸油。涉VOCs排放的工業園區、產業集群和重點企業臭氧高發季要加強監管。以城市建成區為重點管控區域,推進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單位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施,定期保養油煙凈化設備,確保達標排放。嚴禁秸稈垃圾露天焚燒。針對不利氣象條件,對重點區域采取更加精細的管理措施。(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市場監管局、能源局參加)


            18.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工作目標:2025年年底,優化重污染天氣應急預警啟動標準。


            工作要求:重點城市綜合考慮區域空氣質量狀況、污染特征以及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進一步優化調整啟動門檻,調整重污染天氣預警啟動標準,黃色預警以預測日空氣質量指數(AQI)>150持續24小時及以上,橙色預警以日AQI>200持續48小時或日AQI>150持續72小時及以上,紅色預警以日AQI>200 持續72小時且日AQI>300持續24小時及以上為啟動條件。(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公安廳、交通運輸廳及相關單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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