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衛生是與經濟社會同步發展的一個重要領域,目的是為了保護社會生產力和勞動者的權益,為企業安全生產和職工健康服務的重要工作,也是企業良好發展的前提和保證,是生產經營工作中不可忽視的部分,與生產唇齒相依。企業在從事生產過程中產生或形成了粉塵、毒物、噪聲等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長期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危害勞動者的健康,因此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加以預防。
2002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實施,充分表明了國家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重視,對職工身體健康的重視,使職業病防治工作有法可依,勞動者的健康權益有了保障。中央編辦[2010]104號文將職業衛生監管職能由衛生部門調整至安監部門。2011年12月31日,新的《職業病防治法》開始實施。
據調查分析,由職業病造成的經濟損失與預防職業病的資金投入之間的比例為7∶4∶1,即如果企業發生職業病和職業性損害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是7,那么在發生這些損害之前就對生產中的職業性危害因素進行治理,所需投資只有4,如果企業在新建時就將預防職業危害的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考慮,其投資僅為1。因此,加強建設項目的預防性衛生監督是消除和控制職業危害的根本措施。從源頭控制職業危害主要有以下四項措施:
1、企業新建時應首先按照《職業病防治法》中第十七條中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要求到有資質的評價機構進行預評價,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進行預測性評價。
2、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八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中規定,企業應進行防護設施設計,確保將預評價提出的防護措施建議和要求落實到建設項目的設計中。
3、企業建成試運行期間應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八條中規定“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的要求進行控制效果評價,通過對建設項目存在的有害因素的濃度(強度)進行測定,對除塵、排毒、通風、照明等各種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輔助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和管理進行評價。
4、企業正式運行后應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中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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