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檢測到底是啥意思呢?就是在全面識別全面分析的基礎上,對常發高發職業病的危害因素、工種、行業、高毒(目前的目錄需要更新)與高危粉塵等有可能發生職業病危害的因素進行規范的檢測。
2015年安監總局頒布安監總廳安健[2015]16號《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管理規范》以前,盡管《職業病防治法》有要求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定期檢測,但“定期”多長是沒規定的。也盡管《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上有關于高毒物品目錄因素有時間長度要求,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一個月對高毒作業場所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檢測;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一個月檢測與每半年一次控制效果評價,是不現實的,也從來沒實現過。加上目前的《高毒物品目錄》15年沒更新了,以前制定目錄的時候本身就有缺陷。
16號文第三條第二款:職業病危害因素是指《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中所列危害因素以及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中有職業接觸限值及檢測方法的危害因素。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備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其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這個要求本身是很好的,但沒具體的實施細則,各地各機構與每個專家的理解都不同。舉幾個極端的例子:
1)印刷、皮鞋箱包等最可能存在苯的工作場所,不檢測苯,只設置其他不太可能(99.9%不可能)引起中毒的其他有害因素予以檢測。其他工種更加不識別苯與不檢測苯。導致一個什么情況呢?一是用人單位自以為沒苯了,不給工人進行相應的針對的健康監護和重視,但這些工種常常出現白細胞下降甚至白血病,于是乎糾紛不斷,“冤死”個案不是沒有;二是安監部門也會疏于監管,會承擔職業病糾紛解決方的冤大頭。
2)其他高風險有害因素被虛假的MSDS弄沒有了,比如鉛、正己烷、三氯乙烯、鹵代烴等。群發事件經常發生,讓監督部門防不勝防。
3)其他不可能發生中毒的有害因素,甚至歷年來都檢不出來的因素,反而成批量布置予以檢測。比如常壓下的工頻電場、注塑車間的丙烯腈、加油站的溶劑汽油甲苯、一般溶劑作業的丙酮、丁酮、酯類等因素布設數十個,檢測出來到還可以,但往往都是99%檢不出。
4)有些還是模擬檢測。比如偶爾檢維修的電焊,硬是要求用人單位電焊表演一次檢測電焊有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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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這些例子會出現一個啥情況呢?高風險的因素不檢測,盡是些無關緊要的,從來不發生糾紛或者職業病的因素,而且還是檢不出。浪費金錢,還浪費人力物力。更加要不得的是,工廠要安排這些因素(盡管檢不出)工人健康檢查。檢查是福利,但有些工人認為體檢要胸透要X片,會有放射危害,寧可辭職也不體檢。
這是檢測項目的設置亂象,其實我們可以參考境外的方法,如日本的臺灣的,把有機溶劑分成三六九等,明確工種予以檢測;對鉛作業、高危粉塵作業、以及其他高毒物質,也制定個案規范。這樣,可針對性的去監測,避免浪費,數據虛假,抓不到重點,職業病發病得不到控制。
第二個亂象就是采樣方法不太好。大家知道,職業病的發生并不是采樣不準導致的,一個濃度很低或檢不出的工作場所,并不會因為采樣頻次高了或者長時間采樣而有所改變。大家推崇涵蓋工作時間的工作班采樣,我個人也認為這樣更加符合GBZ 2的要求。但是,有些情況完全沒必要這樣死規定。比如,坐姿下的電子廠工人,一天濃度比較恒定的工人,就完全沒必要硬采樣8小時。我以前曾經聽GBZ 159-2014制定者我國職業衛生老前輩徐伯洪老先生說過“只要你有把握工人一天接觸的濃度波動不大,采一個15分鐘樣足矣”。現在則要求空白樣都要測3個。最新的159征求意見稿還有把樣品翻番翻番的趨勢。這些做法,只能導致一個什么情況呢?加大浪費,100%的不可能這樣執行,即使甲級機構。大家有沒有見到每次對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出現的問題都是這樣?
16號文件的要求本意是非常好的,但不如要求大家全面識別、全面分析的基礎上,再制定各高發職業病因素的檢測規則,也就是我所說的重點檢測。通過改進,真正的100%的覆蓋所有工作場所,防控職業病的發生。特別對怎么樣完成職業病防治相關的兩個十三五規范的小微企業幫扶任務,非常重要。
來源:職業病防治博士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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