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衛辦監督發〔2016〕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國家衛生計生委監督中心:
為貫徹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改實施的《職業病防治法》,進一步做好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認識,準確理解《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
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制工作,既關系到醫務人員的職業健康保護,更關系到患者以及公眾的健康與安全。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進一步明確了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各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組織和督促醫療機構、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衛生計生監督執法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加強對新修訂《職業病防治法》的學習,準確理解法律相關規定,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認真做好《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職責任務的貫徹落實工作。
二、落實主體責任,加強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工作
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進一步明確了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的預評價、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控制效果評價和竣工驗收等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措施。醫療機構要切實增強法律意識,切實做好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各項工作,落實好主體責任。醫療機構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交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防護設施設計的內容應當包含在預評價報告中。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在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竣工驗收前,應當進行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由具有相關資質的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和《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衛生審查規定》的要求,切實做好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預評價報告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對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將醫療機構放射診療許可申請時需要的現場審核內容一并納入,通過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在其申請放射診療許可時不再進行現場審核。
三、規范服務管理,切實加強放射衛生技術服務工作
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要牢固樹立法律意識、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不斷完善質量管理體系,加強質量控制管理,提高服務質量;要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為醫療機構提供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評價和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服務;要全面加強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嚴格規范技術服務行為,不得超出批準范圍開展技術服務工作,作出的評價、檢測報告應當客觀真實,不得弄虛作假。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九條、二十六條、八十七條,以及《關于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和《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甲級)審批職責下放后加強監管工作的通知》(國衛監督發〔2015〕75號)的要求,嚴格審批和監管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四、加強監督執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監督執法機構要加強放射衛生監督執法隊伍建設,加大人才培養力度,切實提高監督執法水平,督促指導醫療機構和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全面落實主體責任。日常監督執法工作中,要重點加強對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開展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竣工驗收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未經預評價審核開工建設的應當立即責令停止;未進行控制效果評價、竣工驗收開展診療活動的,應當要求立即停止診療活動,并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同時,要切實加強對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服務范圍以及出具證明文件等情況。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堅決查處到位,切實保護醫務人員、患者和公眾的健康及安全。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