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展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是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有效落實職業危害預防控制主體責任,促進其依法開展各項職業危害預防控制工作,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障勞動者職業健康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
為促進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的有序開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于2009年就頒布了《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內容等作了詳細規定。
一、職業衛生分級監管、屬地管理
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實施分級監管、屬地管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職業安全健康監管機構,配備監管執法人員,依照職業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的要求,對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二、主要監管部門的權力
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進入被檢查單位和作業現場,進行職業危害檢測,了解現場情況,并調查取證。
2、查閱或者復制與違反職業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的行為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品。
3、責令違反職業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違規行為。
4、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危害事故發生時,可以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1)責令暫停導致或者可能導致職業危害事故的作業。
(2)封存造成職業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3)當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時,有權控制職業危害事故現場。
在職業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應當及時解除控制措施。
三、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根據《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情況。
2、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
3、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教育培訓情況。
4、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申報情況。
5、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檢測及結果公布情況。
6、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設置、維護、保養情況,以及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從業人員佩戴使用情況。
7、職業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況。
8、職業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9、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根據《關于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調整職業衛生監管職能分工的文件要求,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的內容也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與作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等工作開展情況,以及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的情況等,并在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基礎上承擔匯總、分析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等信息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