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危害因素是指存在于工作場所或者接觸特定工作環境中,對從事該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造成健康損害或者影響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為了有效預防、從源頭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有效防治職業病,切實保護公司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制定職業病危害管理制度。
1、企業單位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健康標準和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健康保護。
2、企業部門與已進或新進企業單位的員工簽訂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員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未與在崗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的,應按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與員工進行補簽。
3、企業員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所屬單位部門應向員工如實告知現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檢測得出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報告,并簽定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補充合同。
4、企業在生產車間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各有關部門即時提供需要公布的內容。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5、如實告知員工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發現疑似職業病的以及告知本人。員工離開單位時,如需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企業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6、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項職業病危害告知事項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7、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員工進行上崗前和在崗定期培訓和考核,使每位企業員工掌握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