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31日,隨著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正式實施,充分表明了國家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重視,對職工身體健康的重視,使職業病防治工作有法可依,勞動者的健康權益有了保障。
據調查分析,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長期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最后造成嚴重的職業病后遺癥。由此造成企業的經濟損失與預防職業病的資金投入之間的比例為7∶4∶1,即如果企業發生職業病和職業性損害后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是7;而在發生這些損害之前就對生產中的職業性危害因素進行治理,所需投資只有4;但如果企業在新建時就將預防職業危害的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職業病防治,其經濟投資僅為1;因此職業病防治必須引起企業足夠的重視,從源頭控制職業危害。
職業病防治是企業生產經營的工作重點,職業病衛生防治是保護社會生產力和勞動者權益的法律保障,同時也為企業安全生產和職工健康服務的重要依據,與企業的發展息息相關。因此,加強建設項目的預防性衛生監督是消除和控制職業危害的根本措施;防治職業病危害,企業所需做好以下四項職業衛生預防措施:
1、企業新建時應首先按照<<職業病防治法>>中第十七條中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要求到有資質的評價機構進行預評價,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進行預測性評價。
2、同時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八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中規定,企業應進行防護設施設計,確保將預評價提出的防護措施建議和要求落實到建設項目的設計中。
3、企業建成試運行期間應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八條中規定: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的要求進行控制效果評價,通過對建設項目存在的有害因素的濃度(強度)進行測定,對除塵、排毒、通風、照明等各種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輔助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和管理進行評價。
4、企業正式運行后應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中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上一篇: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預防
下一篇:職業病危害因素主要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