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況: 01 近日,中山一企業因未及時對職業病危害項目進行定期檢測和申報,或將面臨處罰。阜沙鎮衛生監督所在一次職業衛生日常檢查中發現,一家生產塑料游泳制品的企業沒有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開展全面檢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但這家企業只對部分生產車間進行了相關檢測,沒有對全部車間開展職業衛生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和申報工作。 衛生執法人員當即對該企業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宣講,同時依法下達《衛生監督意見書》,要求該企業限期整改。 法律小課堂: ?02 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履行法定義務,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企業要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要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切實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及其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享有下列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用人單位義務 (一)《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三)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企業不履行義務的法律責任 《職業病防治法》笫七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