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況: 01 近日,肇慶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區分局環境執法人員到轄區某企業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擅自建設了煲模工序,并投入生產,配套的污染治理設施未通過竣工環保驗收。經確認,該公司上述行為屬于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動,但未重新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 處理情況: 02 針對該公司上述環境違法行為,肇慶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區分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進行嚴懲,向該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分別出具《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肇慶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未批先建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人民幣861.9元罰款;對該公司未驗先投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人民幣36萬元罰款;對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人民幣8.2萬元罰款。 肇慶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區分局依靠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及其他證據材料,結合實際情況,認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建設項目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的情況下,組織安排投入生產,并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雙罰”規定,將個人納入行政處罰對象,直接打擊企業決策層個人的環境違法行為,追究個人責任,從根源上減少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的發生,起到很好的警醒作用。 以案釋法: 03 該公司未批先建的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 該公司未驗先投的環境違法行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
相關法條鏈接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