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從浙江省玉環市政府網站獲悉,玉環市衛生監督所執法人員在浙江省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系統上查看企業申報情況,發現一企業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健康體檢、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均已完成,但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報告卻顯示矽塵濃度超標。
玉環市衛生監督所執法人員赴企業開展現場檢查核實,該公司提供了職業衛生相關臺帳資料,檢測報告顯示鑄造廠區熔煉車間矽塵(總塵)超標,現場檢查發現鑄造車間多名接觸粉塵的員工也未佩戴防塵口罩,車間防護設施也未正常運轉。
在后續調查過程中,執法人員又收到了該公司某員工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顯示確診塵肺貳期。執法人員對該企業存在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處罰結果】
該企業最終因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超標,經治理仍未達標,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等違法行為,被處以27萬元的罰款。
【法律依據】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
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復查時,該公司已加強員工個人防護用品佩戴的監督并增設除塵自吸設備、全自動高壓微霧降塵加濕器、吸塵設備等職業病防護設備。其行政主管表示,做職業衛生這塊工作,不能只做面子上、基礎性的工作,更要從源頭上降低職業病危害風險,否則就會被職業病“鉆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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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完成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這些基礎性工作并不意味著“萬事大吉”。若檢測/評價報告顯示濃度/強度超標,用人單位需采取措施,比如改進設備、增設職業病防護設備、加強防護等措施,降低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的損害,減少或避免職業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