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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歐盟新法規將嚴重影響中國產品出口
時間:2018-01-03 作者:admin 瀏覽:1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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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歐盟委員會向歐洲議會與歐洲理事會提交了一份新擬定的“商品法規一攬子草案”,正等待議會與理事會審核通過。這個新法規如果獲得通過,將會嚴重影響中國產品對歐盟的出口。
此一攬子立法草案包含兩個法規:
第一個簡稱“多邊互認法”,其完整名稱為“COM(2017)796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n the mutual recognition of goods lawfully marketed in another Member State”,這份法規主要針對那些目前還沒有被CE等整合指令覆蓋而由各成員國單獨監管的商品,法規規定了一個統一的互認流程,以進一步弱化甚至取消各成員國之間在這些商品領域的技術壁壘,實現歐盟單一市場內部此類商品的自由流通。
第二個簡稱“產品合規與監管法”,其完整名稱為“ COM(2017)795 -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laying down rules and procedures for compliance with and enforcement of Union harmonisation legislation on products and amending Regulations and Directives ”這份法規是針對目前歐盟已經實現單一市場整合的各類產品法規(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我們非常熟悉的CE框架下各條產品指令)覆蓋的商品,新法規修訂和改變了原先產品合規流程的一些重要基礎要求,同時加強了市場監管機構的執法權,期望最終能有效遏制歐盟市場上近年來不斷攀升的不合規產品數量。
我們中國需要高度關注的就是這個“產品合規與監管法”。在這條法規的第二節,破天荒地提出了一個新要求:任何在歐盟市場上銷售的本法規覆蓋范圍內產品,必須在歐盟境內有一個授權的“產品合規責任人”!而且,這個“合規責任人”的詳細聯系信息,必須要在產品上標識清楚;如果產品上沒有標注這些信息,或者標注了但信息不真實,歐盟市場監管機構和海關將視之為不合規產品,不準銷售,不予放行。另外,與此同時,此法還新賦予了歐盟各國市場監管機構類似警察人員那樣的超級執法權,以及執法活動所必須的財力和物力資源,還要求歐盟委員會成立一個統一管理與協調各成員國市場監管執法行動的中央秘書處。
那么,這個必須位于歐盟境內的“合規責任人”,要承擔什么職責呢?該法規定:
1、在法律規定的期限(一般至少10年)內,妥善保管產品的合規聲明與合規技術文件;
2、如果市場監管機構有要求,該人必須立即用歐盟官方語言向市場監管機構提供詳細的產品合規技術文件,并解釋產品的真實合規過程;
3、如果產品不合規,則必須依據市場監管機構的要求,對產品進行相應的糾正或召回行動。
由于中國出口歐盟的絕大多數產品都是歐盟整合指令覆蓋下的消費品和工業品,“產品合規與監管法”如果最終獲得通過,就算你的產品已經符合了歐洲技術標準,但如果沒有歐盟境內的合規責任人,你的產品也不能在歐盟市場上銷售。這樣一來,很多傳統的中國廠商將肯定會因為在歐盟境內找不到人愿意承擔“合規責任人”的角色而無法向歐盟出口。而在歐盟境內已經有業務的中國廠商,其歐盟的合作伙伴是否能在市場監管機構獲得超級執法權后還愿意承擔“合規責任人”這個角色,也是未知數。最重要的是,近兩年來中國如火如荼的國際化電商平臺如阿里巴巴等企業,也將因為這條法規而無法向歐盟境內的消費者出售商品,因為電商平臺上的任何中小廠商,基本上都不可能在還沒有銷售前,就花費大量的時間和人力物力去歐盟境內物色 “合規責任人”。
眾所周知,在全球化過程中,對于普通消費品和工業品,我們早已習慣“只要產品符合所在國的技術標準要求,就應該能自由貿易”的原則,世界各國基本上都是這么做的。而這次歐盟新草擬的這個法規,卻不承認“技術合規”就能銷售,而是要求必須同時有本地合規責任人,這實質上是一種新的貿易壁壘,勢必引起歐盟以外的世界工業大國,如中國、美國、日本等國家的強烈反對,試想想,如果中國與美日等國也出臺類似的規定,要求歐洲公司必須先在中國境內找到和任命一個中國境內的合規責任人,才能向中國銷售消費品和工業品,那歐盟愿意嗎?
最重要的是,歐盟這一規定,將對近年來如火如荼的全球化電商巨頭,如亞馬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海外購業務產生巨大的打擊,如果中國與美國也像歐盟那樣,禁止沒有本國合規責任人的外國公司對本國消費者直銷產品,那么全球化電商平臺的發展也就不容樂觀了,各國消費者再也無法“海外購”了,我想,全球的消費者也一定不愿意喪失已經獲得的自由吧。
所以,筆者強烈呼吁中國政府的相關機構能高度重視歐盟這一新法規草案。在其提交歐洲議會和理事會討論過程中,中國應與美國日本等國家一起向歐盟表達強烈的反對意見。在反對的同時,我們也應向歐盟傳遞以下立場:
1、 全球化時代,任何國家和地區的產品合規立法基礎框架,都不能只著眼于方便本國制造商,也不應再抱著試圖在本國海關“建高墻和增派衛兵”的舊思維去控制本國市場和消費者能買什么不能買什么,而是應該順應移動網絡技術發展,承認和尊重消費者可以在全球獲得商品信息以及支付購買能力的趨勢,與不同國家的立法機構合作,把“全球產品合規追溯與執法協作”機制容納到本國的立法中。
2、 任何在市場銷售的產品,由于其真正的合規只可能發生在生產工廠,所以,各個國家的產品合規立法,必須把“全球化的工廠識別、合規追溯與監管”,做為最重要的基礎,收納進去。
3、 中國愿與歐盟以及美國一起,成立全球性的產品合規立法研究組織,利用中國龐大的“世界工廠”特點,與歐美一起討論研究全球化條件下各國產品合規立法中的共有基礎,以期盡早實現“一個產品合規機制、全球認可、全球追溯、跨國執法”。從而為移動互聯網時代的全球購與全球制造,各國同時打下堅實的立法基礎,盡可能消除現有的產品合規貿易技術壁壘,也預防各國在此領域出臺新的技術壁壘。
來源:我要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