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計量法》、《環保法》和《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在我國境內從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環境檢測/監測機構都應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并通過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監委)的資質認定。質量管理體系是由檢測機構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建立的。該體系通過對出具數據涉及到的人員、檢測設備、檢測樣品、檢測方法、環境條件等要素的管控,實現對檢測/監測機構監測活動的全過程管理,保障檢測/監測數據質量。
我國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在保持與國際通行做法一致的基礎上,強調了我國法律法規對檢測機構的強制性考核要求,是一項政府行政許可。通過資質認定表明該機構所出的數據、結果具有了法律效力。資質認定的核心是考核評價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并具備持續改進的能力。
環境保護系統所屬環境監測機構均已建立了較為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并通過資質認定。
一、歷史沿革
198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計量檢定、測試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1987年發布的《計量法實施細則》中將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考核稱為計量認證。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并依法經認定后,方可從事相應活動”。2006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將計量認證改名為資質認定,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實驗室應當遵守該辦法。2015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替代《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與該辦法同時發布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是檢驗檢測機構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和資質認定評審的依據。
二、質量管理體系主要內容
建立質量管理體系的主要依據為《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該準則借鑒了國際標準化組織發布的《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17025:2005,保留了法律法規和政府對檢測機構的強制性要求,核心內容為檢測機構在檢測人員、檢測設備、檢測樣品、檢測方法、環境條件及影響數據質量各工作環節等應當滿足的基本管理要求。
各環境監測機構據此建立的質量管理體系往往是厚厚的幾本書,包括機構預期達到的質量目標、人員和設備配備、影響數據質量相關工作的程序性規定和管理辦法,主要儀器和特殊方法的操作步驟規定,以及監測工作全過程關鍵操作步驟的各種記錄表格格式等,即我們常說的《質量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記錄表格》。
三、環境監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建立情況
上世紀90年代末,各環境監測機構開始建立質量管理體系。此后,原國家環保總局于2006年發布的《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規定》第六條明確規定:“各級環境監測機構要積極參加監測資質認證”;2007年發布的《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明確要求:“各級監測機構應當建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體系”。2011年環境保護部發布《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規定了環境監測質量體系的基本要求。目前,各環境監測機構均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結合本行業的特點和要求建立了質量管理體系。
四、資質認定情況
各環境監測機構接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監委)及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資質認定評審。其中省級環境監測站由認監委的國家計量認證環保評審組(日常管理工作在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組織評審,資質認定證書為國家級。省以下監測機構由各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評審,資質認定證書為省級。
目前,全國所有的省級環境監測站以及省以下環境監測站均獲得了資質認定證書。
來源: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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