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規章《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2002年衛生部令第25號)的規定,按一次職業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嚴重程度,職業病危害事故分為三類:①一般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下的;②重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下的;③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上的。放射事故的分類及調查處理按照衛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規定》執行。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重大與特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職責進行調查處理。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報告。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后,應當實施緊急報告:①特大和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部報告;②一般事故,應當于6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接收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勞動者的首診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衛生監督統計報告管理規定》,負責管轄范圍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并應當定期向有關部門和同級工會組織通報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情況。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情況,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對外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
企業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當根據情況立即采取以下應急措施:
1、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生產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疏通應急撤離通道,撤離作業人員,組織泄險;
3、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4、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5、按照規定進行事故報告;
6、配合衛生、安監部門進行調查,按照衛生、安監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事故發生情況、有關材料和樣品;
7、落實衛生、安監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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