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日,新加坡政府憲報發布環境保護及管理法(S 263/2016號修訂法令),新加坡環境和水資源部(MEMR)對法令第二部分進行了修訂,新增對電子電器產品中六種有害物質的限制,即新加坡RoHS。該法令將于2017年6月1日生效。
新加坡RoHS管控的六種有害物質鎘及其化合物、六價鉻、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多溴聯苯、多溴二苯醚。而歐盟RoHS還包括4種鄰苯。而新加坡ROHS新增對電子電器產品中六種有害物質的限制,包括移動電話、便攜式計算機、冰箱、空調、平板電視、洗衣機。豁免產品范圍包括電池和蓄電池、以及僅用于工業用途的產品。
據了解,新加坡環境保護和管理法第二部分新增以下內容:
管控物質 |
管控限制 |
豁免 |
鎘及其化合物 |
0.01% |
電觸點中的鎘及其化合物;濾光玻璃或用于反射標準的玻璃中的鎘;玻璃上瓷釉的印刷油墨中的鎘;聲壓級100dB及以上的大功率揚聲器中,直接位于換能器音圈上的電導體的鎘合金電氣或機械焊料;用于鋁和氧化鈹粘連的厚膜漿料中的鎘及氧化鎘 |
六價鉻 |
0.1% |
吸收式冰箱碳鋼冷卻系統的冷卻液中,作為防腐劑的六價鉻質量含量不得超過0.75% |
鉛及其化合物 |
0.1% |
陰極射線管玻璃中的鉛;熒光管玻璃中的鉛含量不得超過0.2%;機械加工用途或鍍鋅鋼鋼材中的合金元素,鉛含量不得超過0.35%;鋁合金中鉛含量不得超過0.4%;銅合金中鉛含量不得超過0.4%;高熔點焊料中的鉛,鉛基合金中鉛含量不得超過85%(以質量計);電子電氣部件中的鉛:(a)玻璃和陶瓷(介質陶瓷電容器除外);(b)玻璃或陶瓷基體混合物;額定電壓在直流125V、交流250V的介質陶瓷電容器中的鉛;加熱、通風、空調或制冷應用中含有制冷劑的壓縮器,軸瓦或襯套中的鉛;光學用途白玻璃中的鉛;濾光玻璃或用于反射標準的玻璃中的鉛;用于玻璃上瓷釉的印刷油墨中的鉛;焊料中的鉛:(a)構建集成電路倒裝芯片封裝半導體芯片和載體的電氣連接;(b)焊接盤狀或平面陣列陶瓷電容器;(c)電源變壓器中的焊接薄銅線(直徑不超過100μm);無汞平面熒光燈焊料中的鉛;用于結構原件的表面傳導電子發射顯示器中的氧化鉛;結晶玻璃中的鉛;金屬陶瓷基微調電位器元件中的鉛;硼酸鋅玻璃體高壓二極管電鍍層中的鉛。 |
汞及其化合物 |
0.1% |
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冷陰極熒光燈或外置電極熒光燈:(a)長度≤500mm,汞含量≤3.5mg;(b)500mm<長度≤1500mm,汞含量≤5mg;(c)長度>1500mm,汞含量≤13mg。 |
多溴聯苯 |
0.1% |
/ |
多溴二苯醚 |
0.1% |
/ |
上表中受管控的電子電器產品主要包括:家用空調、平面顯示電視、手機、平板電腦、手提電腦、冰箱、洗衣機。電池及蓄電池、僅設計用于工業用途的產品被豁免。二手產品同樣不在管控范圍內。與歐盟RoHS相比,新加坡RoHS管控的產品范圍明顯比較狹隘。
天鑒檢測在此提醒,國內電子電器產品在出口新加坡之前,生產商和出口商需按要求提交RoHS符合性聲明。建議出口企業去詳細了解新加坡RoHS的管控產品范圍及管控條款和各項技術內容,及時調整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