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障職工的安全和職業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調整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企業所屬各單位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的權益。
2、企業人力資源部與已新老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衛生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未與在崗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的,應按國家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與員工進行補簽。
3、會產生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會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對作業人員進行告知。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4、如實告知員工職業衛生檢查結果,發現疑似職業病危害的及時告知本人。員工離開本用人單位時,如索取本人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5、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項職業病危害檢測結果的告知事項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6、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員工進行上崗前和在崗定期培訓和考核,使每位員工掌握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
7、因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用人單位不得以從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終止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
8、存在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必須在工作場所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警示線、警示信號、自動報警和通訊報警裝置。
9、警示標識分為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提示標識和警示線。
10、在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規定設置警示標識:
11、接觸有毒化學品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作業崗位有毒物質職業病危害告知卡”。
12、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場所應當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高毒工作場所應當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
13、開放型放射工作場所監督區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控制區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場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儲存場所應設置相應警示線。
14、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設置警示線,劃分出不同功能區:
15、在工作場所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上,應設置相應警示標識。
16、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質的原材料或產品包裝必須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17、中文警示說明應參照《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內容和項目順序》(GB/T 16483-2008)編寫,明確產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職業中毒危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項、職業中毒危害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18、貯存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場所,應在入口和存放處設置相應警示標識。
19、高毒工作場所應急撤離通道和泄險區應設置相應的提示標識或者禁止標識。
20、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發生故障時,應設相應的禁止標識。
21、維護和檢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時,應在工作區域設置相應的禁止標識。
22、在放射性工作場所的入口處應設置紅色信號燈,在加速器輻照加工、放射治療和工業探傷等使用強輻射源的作業場所內,應當設置劑量報警裝置和通訊報警裝置。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場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裝置和儀表以及射線裝置使用和調試維修場所,應當設報警裝置或通訊報警裝置。報警裝置是能夠根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產生光、電、聲等提示信號的設備;通訊報警裝置是能夠根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產生光、電、聲等提示信號并能夠將光、電、聲等傳輸到工作場所以外的地方的設備。
23、警示標識應當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號、報警裝置保持功能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