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6日,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國家發改委、科技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等8部門聯合公布了《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第32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并于2016年1月21日工信部官網公布,將于7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了便于企業更好地理解和執行《辦法》相關制度,在5月16號工信部就已經發布了實施《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的常見問題答疑。
新《辦法》與2007年2月28日發布的“中國ROHS 1.0”相比,新的《辦法》主要修訂了如下內容:
1.擴大規章的適用范圍并相應修改規章名稱。《辦法》將調整對象由電子信息產品擴大為電器電子產品,并將規章名稱修改為《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同時,《辦法》對“電器電子產品”的含義作出了規定。
2.擴大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質范圍。《辦法》借鑒歐盟RoHS指令和其他國家的通行做法,增加了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質,將“鉛”、“汞”、“鎘”分別修改為“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將“六價鉻”修改為“六價鉻化合物”。
3.增加有關科技、財政政策支持的規定。《辦法》規定:國家鼓勵、支持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國際合作,積極推廣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替代與減量化等技術、裝備。
4.完善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的管理方式。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采取目錄管理的方式,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商發展改革委等7部門編制“達標管理目錄”,不再編制“重點管理目錄”。同時,建立合格評定制度,對納入“達標管理目錄”的電器電子產品按照合格評定制度進行管理。合格評定制度由認監委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的建議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實際情況會同財政部等部門對合格評定結果建立相關采信機制。
另外,工業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規司負責同志對《辦法》進行了解讀時說道:“我國是電器電子產品制造大國,39號令(之前版本)僅規范電子信息產品的污染控制,沒有覆蓋冰箱、洗衣機等大量的電器電子產品,不利于全面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同時,也導致部分企業使用兩套標準組織生產,對出口國外的產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質、對國內銷售的產品卻不采取相應的措施。”
企業應對實務-第一步 標識
本次《管理辦法》仍采用“兩步走”的工作思路,即“第一步”對《管理辦法》適用范圍內的產品僅要求聲明其中的有害物質信息,即遵從標識要求標準 (參考SJ/T11364-2014);“第二步”則對進入《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達標管理目錄》的產品實施有害物質限量要求。
若產品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應選擇“綠標”進行標識;
若產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應選擇“橙標”進行標識,并應在產品說明書中提供所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名稱及含量。
1. 通常情況下 ,標注應以模塑,噴涂,印刷的方法直接標識在產品上;
2. 如果受體積,形狀、表面材質或功能所限,可在產品說明中注明;
3. “產品說明”包括:紙質說明書、光盤類電子說明書、包裝;
4. “為生產配套而采購”的產品不必滿足《標識要求》,根據客戶需求聲明有害物質信息標識載體可包括公司網站(僅適用于“為生產配套而 采購”的產品)。
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者未按照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標識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對其投放市場的電器電子產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質進行標注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的名稱、含量、所在部件及其產品可否回收利用,以及不當利用或者處置可能會對環境和人類健康造成影響等信息的屬于違法,由商務、海關、質檢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予以處罰。
注:其中“含有”是指有害物質的含量超出GB /T 26572的限值要求。
中國 RoHS 2.0下一步工作重點
1.《達標管理目錄》(第一批)產品清單擬于2016年10月完成,重點參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2014年版);
2. 產品適用的有害物質應用例外(豁免);
3.《達標管理目錄》適用產品的合格評定模式。
新《辦法》的正式實施,會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和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相關企業產生很大的影響。相關企業需及時理解并掌握新版辦法的各項技術內容,并認真開展供應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