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網絡媒體報道,湖北一名煤礦工人在離職前做了離職體檢,但離職后又診斷患職業病,那么公司是否應該擔責呢?且看詳情。
陳某沒什么文化,但勤勞肯干,自1990年起在某礦業公司從事井下采礦工作。直到2013年1月因家里有事向單位提出了辭職。離職前,礦業公司委托當地縣醫院對陳某進行體檢,結果顯示陳某身體正常。
但在2013年5月,陳某因身體不適,去醫院檢查,后經職業病防治研究院診斷患有“矽肺壹期”職業病。經當地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后,陳某向公司所在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礦業公司支付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就業補助金等費用。仲裁委以陳某和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不予受理。陳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支持了陳某的訴訟請求,判決礦業公司給付陳某傷殘補助金等費用10余萬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于,解除勞動關系后,陳某查出患矽肺病,公司該承擔責任嗎?礦業公司委托縣醫院對陳某進行的離職體檢的效力如何認定?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業病是在較長時間的職業活動中因所處環境接觸特殊介質日積月累慢慢形成的,職業病的發現和認定往往具有滯后性。陳某原系礦業公司職工,在礦業公司從事井下采礦工作達20余年,長期接觸矽塵,解除勞動關系4個月后,被確診患有“矽肺壹期”職業病,同時認定為工傷,法院據此認為有合理理由推斷其職業病形成于礦業公司工作期間。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因此,縣醫院對陳某進行的離職健康檢查不能作為判定其是否患職業病的依據。
同時,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繁重的工作任務,惡劣的工作環境,導致越來越多的礦工患職業病,他們經濟實力薄弱又因患病喪失勞動能力,在這種情況下,社會各界更是應該保障矽肺患者的合法權益。
看到這里,作為企業負責人,不禁要問,到底應該如何做才能避免糾紛?不是做了離職體檢沒問題嗎?為什么還要承擔責任?其實,職業病的相關工作重在預防,防治職業病才是企業最應重視的,而不是僅僅做了體檢就可以了事的。平時,企業應該加強職業衛生管理,依法做好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并根據檢測與評價結果做好防治工作,另外還要做好員工職業衛生培訓的工作,提升員工的自我防護意識。只有把職業病防治工作做到位了,沒有職業病的發生了,企業和員工才能健康工作、健康發展。
企業職業病防治熱線:0755-33239933-8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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