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生產者”
a . 以自己晶牌生產和銷售電氣電于設備;
b.以自己品牌銷售巾其他供應商生產的設備,如果銷售的設備上仍保留原生產者的品牌,那么,銷售者不應視為與上述a項等同的“生產者”;
c.專門從事向成員國進口或出口電子電氣設備(非常關鍵)‘
d,那些按照某種資金協議提供資金者不能視為”生產者”,除非他從事上述a~c項行為。
RoHS指令關于禁止的規定如下:
①從2006年7月1口起,成員國應確保投放到市場的新型電氣電子設備不古鉛,汞、鎘、六價鈷、聚溴二苯醚(PBDE)或聚溴聯苯(PBB)。在采納本指令之前,成員國根據歐共體法規制定的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或禁止使用有害物質的措施可以執行至2006年7月1日。
②第1款不適用于附件中所列舉的情況(免貴),
③ 按照歐委會提議,具備科學依據,根據第六個歐共體環境行動計劃制定的化學品政策原則,歐洲議會和理事應該就有害物質的禁用和替代做出決定,通過選擇使用對環境更加友好的替代晶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
RoHS指令關于執行的規定是:
①有必要制定出物質成分的最高允許濃度值,這些物質就是禁止第l歉指出的電氣電子設備的特殊材料和部件中的物質;
②當通過設計上的改變或者通過使用那些不受限制的材料或物質制成的材料與部件在科技上不可行時,當替代行為對環境、健康、消費者安全造成的影響弊多利少時,可以免于執行禁止第l款;
③ 以替代行為對環境、健康、消貉者安全造成的影響利多弊少為前提,如果通過設計上的改變或者通過使用那些不受限制的材料或物質制成的材料與部件在科技不可行,為了消除附則中電氣電子設備的材料與部件,對附則中每一項豁免至少每四年進行一次棱查,或者對附則中的增加內容四年進行一次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