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美國的搖籃車生產企業注意了,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于9月30日通過嬰兒搖籃車及搖籃新強制性聯邦安全標準。新標準納入了自愿性標準《ASTM F2194-13嬰兒搖籃車及搖籃的標準消費者安全規格》的條款,并加入了5項修訂,以處理這項自愿性標準未有涵蓋的風險。這5項修訂包括:
(1) 明確搖籃車及搖籃標準的適用范圍
(2)修改床墊平直度測試的評核準則
(3)尺寸不足15寸的搖籃車可獲豁免床墊平直度測試
(4)加入可拆除式搖籃床的穩定性規定
(5)修改穩定性測試程序,要求穩定性測試時使用美標假新生兒(newborn CAMI dummy),而不是美標假嬰兒(infant CAMI dummy)。
新標準把搖籃車/搖籃定義為專為嬰兒睡眠而設的小床,配備座地柱腳、固定式框架、有輪底座或搖動底座,或可以在固定基座上搖擺。在固定位置時,搖籃車/搖籃的睡眠平面必須為10度或以下。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注意到,搖籃車/搖籃并非供5個月以上或可以用手及膝支撐身體的嬰兒使用。非全尺寸嬰兒床或游戲床的搖籃車及搖籃附件亦歸入搖籃車/搖籃類別。 《聯邦紀事》刊登相關的最終規則6個月后,新標準即告生效。其后,生產商將有12個月時間遵守可拆除式搖籃車標準。
天鑒檢測提醒生產企業,及時關注美國新的相關法規、標準,以及時調整生產技術,避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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