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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罰款60000!?一公司僅正式員工做職業體檢,勞務派遣只做普通體檢被罰

            時間:2022-12-09  作者:admin  瀏覽:650 [ 返回 ]

             

            某市執法人員對轄區內某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主要從事食品塑料制品制造和服務,正常生產中存在噪聲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在存在職業病危害場所作業的員工只有部分做過職業健康檢查。調查中,通過調取該公司相關人事信息,查詢勞動合同,詢問相關責任人,執法人員進行仔細比對,發現該公司的正式員工均做過職業健康檢查,但是勞務派遣人員只是在某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做過普通上崗體檢,未做過職業健康檢查。

             

            雖該公司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為勞務派遣人員,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該公司存在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七)項的規定,給予該公司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該公司在規定時間內整改完畢。

             

            【案例分析】

            當前在部分用工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上,勞務派遣人員所占比例較高,因此,對于勞務派遣人員的保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明確規定,勞務派遣人員和企業正式員工一樣,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不但要安排職業健康檢查,還要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

            此案中勞務派遣人員也開展了入職體檢,但由于職業健康檢查必須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確定的項目和周期進行,所以普通入職體檢不能代替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此案中,該公司對于正式員工均安排進行了職業健康檢查,但是未安排勞務派遣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如此用工單位同樣要受到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  

             

            一、法律鏈接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委托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一)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

            (三)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評價結果。

             

            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實職業健康監護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制定職業健康監護計劃和落實專項經費的;

            (三)弄虛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職業健康檢查的;

            (四)未如實提供職業健康檢查所需要的文件、資料的;

            (五)未根據職業健康檢查情況采取相應措施的;

            (六)不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的。

             

            職業衛生工作事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是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全面負責。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做得如何,關鍵在于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以及勞動者是否具有職業病防治的觀念、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知識以及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水平。

            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建立、健全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應當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按規定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組織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工作崗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

             

            法律小課堂

            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履行法定義務,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企業要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要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切實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及其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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