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省政府昨日下發《進一步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意見》,要求用人單位落實職業病危害崗位風險津貼,月津貼標準原則不低于本人月實際收入的5%。發生重大職業病危害責任事故的用人單位,將被列入職業衛生“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告。
風險津貼不低于月實際收入5%。用人單位要明確職業衛生工作負責人,設置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落實專職管理人員企業職業病危害崗位風險津貼,月津貼標準原則上不低于本人月實際收入的5%。
用人單位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經診斷患有職業病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要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對遭受或可能遭受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并足額支付所需費用。用人單位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病危害事故。
每年至少1次職業病危害檢測。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職業病預防工作的工會干部以及從事接觸高毒物品、高危粉塵和放射物質作業的勞動者,要依法接受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的職業衛生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用人單位要按規定對其他接觸職業病危害崗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培訓。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體檢的人員和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用人單位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1次職業病危害檢測,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每3年要進行1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上“黑榜”將被限制新項目融資
對發生重大、特別重大職業病危害責任事故,或1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職業病危害責任事故的用人單位,以及存在嚴重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和建設行為,阻撓執法、重大隱患整改不力、拒不執行監督指令的用人單位,要列入職業衛生“黑名單”。“黑名單”將向社會公告,并通報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工會、金融等部門,1年內嚴格限制其新建項目審批、核準、備案以及用地、證券融資、貸款等。
本文來自職業衛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