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晚上21點,瑞安市汀田街道工作人員在開展夜間巡查時發現位于汀九村溫瑞塘河東側的一加工廠正在生產,生產過程中產生大量刺激性氣味的濃煙,便立即召集瑞安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二隊、汀田派出所、汀田街道應急中心等單位開展聯合執法。在執法過程中,生態環境執法人員發現該加工廠正在從事廢塑料造粒生產,有造粒生產線一條,現場堆放著大量廢塑料,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機廢氣未經任何污染防治設施處理直接排放環境,且加工廠業主現場無法出示生態環境部門的審批手續,執法人員當即對違法現場進行視頻攝像取證。隨后派出所民警將當事人傅某某傳喚至瑞安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二隊辦公場所,由生態環境執法部門連夜對其進行談話,進一步固定違法證據。3月25日汀田街道再次組織當地站所對該廢塑料加工廠進行斷電,截止4月18日該廢塑料加工廠設備已清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生態環境部門已責令其限期改正,合計擬罰款金額37.0325萬元人民幣。
廢氣違法排放的處罰規定及對應條款
一、《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第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二、《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
第一百零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生產、銷售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產品的;
第四十四條 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當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
三、《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
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走私的,由海關依法予以處罰:
(二)進口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產品的;
第四十四條 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當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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