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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一混淋土公司建設項目未驗收直接投入使用,被罰30萬元
時間:2022-04-15 作者:admin 瀏覽: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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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從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網站獲悉,廣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增了一條行政處罰信息,因該公司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投入使用,被罰30萬元。

經執法人員現場調查發現,該公司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投入使用,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廣州生態環境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并給予罰款30萬元。
企業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在投產前,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經驗收合格;未經驗收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產,否則違法。雖該涉案單位已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要求配套建設了環境保護設施,但該環境保護設施在未經驗收的情況下,就擅自直接投產。涉案單位的行為屬于嚴重的違法行為,也付出了比較慘重的違法代價。一些企業在建設項目前期,往往都能夠按照法律的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經批準后,能夠做到同時建設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但在建成后,常常忽略了經驗收合格后才能投產這一法定環節,而受到了嚴厲的懲罰。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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