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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未按要求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被罰16萬
時間:2022-02-15 作者:admin 瀏覽: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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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生態環境局三水分局云東海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對云東海街道某工業涂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該公司現場正常生產,噴涂車間進行作業,廢氣治理設施正常運行。
根據該企業環評文件批復,噴涂工序應使用水性漆(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執法人員對該公司噴漆車間、原輔材料使用臺賬等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涉嫌使用油漆進行噴漆作業,未按要求使用水性等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
云東海監督管理所委托第三方檢測單位對該公司用于噴涂生產的油漆進行抽樣檢測,根據抽樣檢測報告,確定該公司所使用的油漆均不屬于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
該公司原輔材料與環評批復不相符,存在未按要求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的行為。上述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2021年10月26日,云東海監督管理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16.4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
工業涂裝企業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臺賬,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二)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