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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督促排污單位落實按證排污工作
時間:2021-03-01 作者:admin 瀏覽:12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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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發布致排污單位的一封信,為確保《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貫徹落實到位,督促各排污單位自覺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6號)已于2021年1月24日正式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2021年3月1日施行
一、主動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
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重點管理、簡化管理范圍的排污單位,應當通過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http://permit.mee.gov.cn)等方式,及時申領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需延續、變更或重新申請的,應按要求及時辦理申請手續。
二、實施排污登記管理
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登記管理范圍的排污單位,應當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http://permit.mee.gov.cn),如實填報排污登記表。
三、嚴格落實排污許可管理要求
已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和去向、排放濃度、排放總量等內容規范排污行為,并落實自行監測(包括開展手工監測并記錄原始數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聯網等)、記錄環境管理臺賬、提交執行報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等要求。
四、配合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
排污單位在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過程中,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按要求提供排污許可證、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等相關材料。
五、法律責任
對排污單位未依法持證排污、違反相關排污許可管理要求、拒不配合監督檢查或者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生態環境部門將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規定進行處罰。
排污許可證是排污單位在生產運營期接受環境監管和生態環境部門實施監管的主要法律文書,依法辦證、持證排污、按證排污是排污單位的環保主體責任,也是企業合法、正常經營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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