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促進珠江三角洲區域協同發展,保障我市輕型汽車執行第六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工作順利實施,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的通告》(粵府函〔2019〕147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關于輕型汽車執行第六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告》(深人環規〔2018〕4號)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2019年9月30日前可以辦理注冊登記、變更登記或轉移登記
(一)2019年6月30日前已銷售并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新車;
(二)2019年6月30日前在外地(非珠江三角洲區域)已辦結轉出登記手續擬轉入我市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
(三)廣東省汽車經銷商庫存的且汽車產品合格證標注日期或者進口汽車《貨物進口證明書》標明的辦結進口手續日期為2019年6月30日以前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新車。
二、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區域內在用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可轉入我市。
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深圳市生態環境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關于輕型汽車執行第六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補充通知》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