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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有償排污” 年內有章可循
時間:2018-01-17 作者:admin 瀏覽:1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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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COD)等的排放權,可以像商品一樣買進和賣出,以經濟手段倒逼企業進行環境治理工作。1月12日,市環保局發布《東莞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版)》,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預計年內實施,以期進一步深化我市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規范“有償排污”。相關單位和個人可在1月26日前向市環保局以書面的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項主要污染物納入排污權交易
昨日,市環保局表示,東莞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涉及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國家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等污染物。其中,化學需氧量年排放量5噸以上、氨氮年排放量0.5噸以上、二氧化硫年排放量5噸以上、氮氧化物年排放量5噸以上、涉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的新、改、擴建項目和東莞市重點監控企業納入我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允許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其他單位自愿納入試點范圍。
排污權初始分配實行分級負責制。根據排污許可證管理權限,按照統一的分配方法,對排污單位初始排放權進行核定分配。新、改、擴建項目必須滿足區域環境功能區劃以及區域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置換的要求,其排污權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核定。現有排污單位的排污權,按照現有排污單位有效期內的排污許可證已載明執行的污染物排放總量限值作為分配量,現有排污單位總量指標核定量不得超過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中的總量限值。法律法規規章對排污權初始分配和核定方法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鼓勵金融機構提供排污權清算服務
排污權原則上實施有償使用,納入試點的現有排污單位暫不征收排污權初始有償使用費,適時逐步過渡到有償使用。無償取得排污指標的排污單位出讓排污指標的,應當按照排污權初始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補繳排污指標出讓部分的有償使用費。
納入試點范圍的涉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改、擴建項目原有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量征繳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新增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年排放量小于0.2噸的項目征繳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新增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年排放量大于等于0.2噸的項目,實行排污權交易及征繳排污權有償使用費。
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應遵循市場經濟規律,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環境資源稀缺程度等因素。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遵循省有關文件的要求。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遵循市場經濟規律,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環境資源稀缺程度等因素,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初始價格暫定為8000元/噸/年。
東莞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服務手段,希望引進金融機構提供排污權相關融資、清算等綠色金融服務。現有排污單位通過二級市場交易獲得的排污權收益,在扣除有關稅費、交易費用后,為排污單位所有。
來源:東莞時間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