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貫徹黨的指導思想,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發展,以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為重點,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問題導向,分類實施“五個一批”(曝光一批、掛牌一批、關停一批、約談一批、問責一批);接下來,龍華街道安監辦將加大執法力度,徹底治理重特大安全生產隱患;同時,將會持續通報安全生產領域行政處罰典型案例,請各企業引以為戒,對照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職業衛生監管執法典型案例
1、深圳市超某刷有限公司“8•29”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案
2017年8月29日,龍華街道安監辦執法人員到深圳市超某刷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現場出示2017年度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化因素檢測、評價報告,報告顯示1樓印刷車間印刷工位檢出甲苯、正己烷職業病危化因素,1樓表面處理車間全自動UV機操作工位檢出甲苯、甲醇職業病危化因素,現場未能提供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證明材料,違反了《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整改,并對該公司處以10000元的罰款。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第九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三)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四)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實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的;
(二)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未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
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監督執法典型案例
2、深圳市富某裝制品有限公司“6.26”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案
2017年6月26日,龍華街道安監辦執法人員到深圳市富某裝制品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其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六項,責令限期整改,并對該公司處以12000元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3、大某品有限公司“6•29”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案
2017年6月29日,龍華街道安監辦執法人員到大某品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責令限期整改,對該公司處以12000元罰款。
4、深圳市意某技有限公司“6.29”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案
2017年6月29日,龍華街道安監辦執法人員到深圳市意某技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生產經營單位二樓生產車間東側安全出口門上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責令限期整改,并對該公司處以10000元處罰,對安全管理責任人處2000元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來源:龍華街道安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