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危害因素是工廠在工作場所中或多或少會存在的,工人在長期勞作中,因受這些危害因素的影響會影響健康,形成職業病,因此,我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單位,每年要做一次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也叫定期檢測。
一、法律要求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違反上述規定者,可被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出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實施要點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的要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1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3年至少進行1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用人單位委托檢測的監測點,需滿足《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檢測的采樣規范》(GBZ159—2004)的選點原則與數量要求。
1、采樣點的選擇原則
(1)選擇有代表性的工作地點,其中應包括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最高、勞動者接觸時間最長的工作地點。
(2)在不影響勞動者工作的情況下,采樣點盡可能靠近勞動者;空氣收集器應精良接近勞動者工作時的呼吸帶。
(3)在評價工作場所防護設備或措施的防護效果時,應根據設備的情況選定采樣點,在工作地點勞動者工作時的呼吸帶進行采樣。
(4)采樣點應設在工作地點的下風向,應遠離排氣口和可能產生渦流的地點。
2、采樣點數目的確定
(1)工作場所按產品的生產工藝流程,凡逸散或存在有害物質的工作地點,至少應設置1個采樣點。
(2)一個有代表性的工作場所內有多臺同類生產設備時,1~3臺設置1個采樣點;4~10臺設置2個采樣點;10臺以上,至少設置3個采樣點。
(3)一個有代表性的工作場所內,有2臺以上不同類型的生產設備,逸散同一種有毒物質時,采樣點應設置在逸散有害物質濃度大的設備附近的工作地點;逸散不同種有害物質事,應將采樣點設置在逸散待測有害物質設備的工作地點,采樣點的數目參照上述(2)確定。
(4)勞動者在多個工作地點工作時,在每個工作地點設置1個采樣點。
(5)勞動者工作是流動的時,在流動范圍內,一般每10m設置1個采樣點。
(6)儀表控制室和勞動者休息室,至少設置1個采樣點。
三、檢測與評價之間的關系
定期檢測不僅僅是出一個檢測的數據報告,還要由專業職業衛生技術人員針對這些數據反應出來的問題對工作場所的危害因素進行一個簡單的評價,提醒工廠業主應該要注意的職業病防護事項,以起到預防職業病發生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相對于普通的委托檢測,定期檢測要求不僅有檢測,還要有評價,1個都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