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安監局關于做好建設項目職
業衛生“三同時”工作的通知
寧安監職業〔2013〕45號
各市、縣(區)、寧東管委會安監局,中央駐寧企業、區屬企業,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及《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總局令第51號)、國家安監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1]192號)和自治區編辦《關于進一步明確自治區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寧編發〔2012〕107號)的規定,為做好全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及監督檢查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的重要意義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是從源頭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的根本措施,也是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方針、保障勞動者健康權益的有效手段。《職業病防治法》實施以來,全區各級衛生部門和有關建設單位加強了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但仍存在一些問題,表現在有的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不重視,不執行相關制度,致使一些作業場所不符合職業衛生要求的建設項目投入生產和使用,“帶病”運行,給職業健康帶來諸多隱患。新修定的《職業病防治法》明確規定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管工作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各地要高度重視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切實加強監督管理,督促指導建設單位嚴格落實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各項制度要求,強化前期預防,從源頭上控制職業病危害。
二、分級管理,明確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管職責
(一)自治區安監局負責對全區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并在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自治區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及相關中央駐寧企業的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并在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三)跨兩個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由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實施。
(四)已經完成職業衛生監管職能劃轉工作的市、縣(區),將職能劃轉地方性文件以書面形式上報自治區安全監管局后,方可開展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尚未完成職能劃轉工作的,其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暫由自治區安監局牽頭審核。
三、分類治理,強化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監督管理
(一)依法取得職業衛生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2012年版)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73號)的規定,將建設項目分為職業病危害一般、職業病危害較重和職業病危害嚴重三類進行職業危害預評價和控制效果評價。
(二)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安監部門應當對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實行備案管理;職業病防護設施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情況報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三)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安監部門應當對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報安監部門備案,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當由安監部門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組織驗收。
(四)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安監部門應當對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審核,對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進行審查,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當由安監部門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組織驗收。
四、嚴格程序,扎實推進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工作
(一)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因素,對于凡是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均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據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報告或現場勘查情況,客觀、真實、準確地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進行分析、評價,確定職業病危害類別,提出職業病防護措施建議,并編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
(三)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提交的預評價報告進行內部評審,出具評審意見,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備案)申請書》(見附件1),向安監部門提交審核(備案)申請以及附件1所列文件、材料。
(四)安監部門收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備案)申請材料后,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服務范圍和評價報告的規范性等進行初審,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或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
(五)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屬于備案管理的,安監部門應當及時出具備案通知書。屬于審核管理的,要及時進行審核,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和專家審核意見作出審核決定,審核同意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六)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安監部門審核(備案)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經安監部門審核或備案后,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防護設施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對變化的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并按程序重新審核或備案。
五、源頭控制,認真做好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工作
(一)對于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設計,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設計依據;
2、建設項目概述;
3、建設項目存在或可能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毒理特征、濃度、強度、潛在危害性和發生職業病的危險程度等分析;
4、采用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相關防控措施;
5、對預評價報告中職業病危害防治對策及建議采納情況說明;
6、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設置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配置及相關制度建設要求等情況;
7、職業病防護設施投資概算;
8、可能出現的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預防及應急措施;
9、預期效果。
(三)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對設計單位提交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評審、修改完善。對于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見附件2),向安監部門提交審查申請和附件2所列文件、材料。
(四)安監部門收到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審查申請材料后,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對設計單位資質、服務范圍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規范性等進行初審,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或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
(五)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安監部門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和專家意見作出審查決定,審查同意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六)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未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及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出現建設項目的規模、生產工藝、原料、設備發生重大變更、改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防護性能或者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等情形時,建設單位應當報安全監管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審查未通過的,建設單位可會同設計單位對其進行修改,并在修改完成后按相關要求向安監部門再次申請審查。
六、現場核查,嚴格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工作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要求和有關施工技術標準、規范進行施工,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二)建設項目竣工后進行試運行的,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另有規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在試運行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的運行情況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三)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或者試運行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據現場實際調查和檢測情況,按照職業衛生有關技術規范、標準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編制評價報告書。
(四)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對評價報告進行評審,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自驗收,出具自驗收總結,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申請書》(見附件3),向安監部門提交驗收(備案)申請和附件3所列文件、材料。
(五)安監部門收到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申請材料后,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或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
(六)受理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備案申請后,安監部門應當及時出具備案通知書。受理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后,安監部門應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審查,并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現場驗收,出具現場驗收意見。通過現場驗收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未通過現場驗收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七)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或者評價不合格、未按規定進行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使用。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未通過竣工驗收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向安監部門再次申請驗收。
(八)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分期與建設項目同步進行驗收。
七、技術支撐,充分發揮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和專家的作用
(一)各級安監部門要充分發揮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中的作用,指導具有相
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規定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
(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保證技術服務結果客觀、真實、準確,并對作出的結論承擔法律責任。下列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必須由甲級資質(含在自治區安監局正式備案的外省甲級機構)的機構承擔:
1、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
2、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3、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項目;
4、自治區安監局認為需由甲級資質機構進行評價的其他建設項目。
(三)各級安監部門在組織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中,應從職業衛生專家庫中聘請3-5名專家參與審核、審查和驗收。受聘專家應當具有相關的行業背景及職業衛生專業背景,并實行回避制度,參加評價報告編制的人員不得作為審核、審查和驗收的專家。專家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并對審查意見負責。
八、加強領導,切實做好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的監督檢查
(一)各級安監部門要高度重視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工作,認真履行職責,督促指導建設單位特別是職業病危害嚴重的中小企業嚴格落實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各項制度要求,強化前期預防,從源頭上控制職業病危害,切實加強對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的監督檢查。
(二)建設單位要認真履行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主體責任,對于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三)依據新修定《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2011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政府及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的建設項目,未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投入生產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按有關規定進行現狀評價,并按有關程序進行現狀驗收;2011年12月31日以后取得政府及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的建設項目嚴格執行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規定。未依法執行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規定時間內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1、對處于初步設計階段的建設項目未做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建設單位應當補做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2、對于正在施工的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未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建設單位應當補做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并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審查;
3、對于未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就投入試運行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按照相關規定組織驗收;屬于建設單位自行組織竣工驗收的,應當及時按照規定向有管轄權的安監局備案。
4、對未經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就投入生產運行的,且屬于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參照《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確定),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或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如評價結論為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嚴重不符合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責令用人單位停產整頓,經整改達標后,方可投入生產。
(四)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季度第一個月15日之前將上一季度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統計表(含電子版),向自治區安監局報送,聯系電話:0951-501685 (傳真); 自治區安監局將定期對全區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抽查并將結果予以通報。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自治區安監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