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要從以下主要方面做好職業病危害預防與控制工作:
一、新、擴、改建等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必須依法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
二、如實、及時向安全監管部門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三、按照要求定期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四、每年至少一次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與評價;屬職業病危害嚴重或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五、按照要求設置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六、企業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接受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定期培訓。
七、為勞動者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防護用品。
八、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職業病危害及防護措施等內容如實告知勞動者。
九、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內容。
十、按照規范建立完善職業衛生管理檔案。
十一、發現疑似職業病、職業病或者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及時報告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
十二、按照要求安排疑似職業病、職業病人進行診斷、鑒定、治療。
十三、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或哺乳期女職業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
十四、依法承擔職業病人的醫療和生活保障等費用。
十五、建立完善職業病危害應急設施和職業病危害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來源:佛山市安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