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法制委近日向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報告《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等十五項法規修正案(草案)的審議結果。因取消許可、備案、審批事項等原因,這15項法規需要修改。其中,有12項特區法規,3項設區的市法規。
這些法規需要修改的原因包括取消許可、備案、審批事項;行政機關職責調整、轉移;清理規范中介服務事項等。比如,國家、省取消了“環境污染設施運行資質”的行政許可;深圳擬取消臨時排污許可證制度,排污申報由審核改為登記。因此,《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需要做相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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