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統稱。個體經濟組織是指有工商營業執照的,沒有辦理營業執照的屬于非法用人單位,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執行。
一、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職業危害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并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主要有以下幾點 :
1.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2.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
3.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4.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資金投入,不得擠占、挪用,并對因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5.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6.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7.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8.用人單位應當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
9.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
10.用人單位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二、用人單位要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47 號)第二十一條規定,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
1.初次申請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或者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換證的;
2.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并將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結果及整改情況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三、用人單位應該建立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47 號)第十一條規定,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
1.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2.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3.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4.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5.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6.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7.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8.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9.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10.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11.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12.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1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四、用人單位應正確配置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及人員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47 號)規定,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 100 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五、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職業健康培訓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47 號)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六、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變更時應申報
根據《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48 號)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 :
1.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建設項目的,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 30 日內進行申報;
2.因技術、工藝、設備或者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 15 日內進行申報;
3.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 15 日內進行申報;
4.經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發現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收到有關檢測、評價結果之日起 15 日內進行申報。
用人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生產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 15 日內向原申報機關報告并辦理注銷手續。
七、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及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參加職業衛生培訓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47 號)規定,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
1.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2.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3.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
八、用人單位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承擔怎樣的責任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49 號 )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費用。勞動者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用人單位應當選擇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并確保參加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身份的真實性。
九、用人單位設立時,工作場所應符合職業衛生要求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
1.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2.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3.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4.有配套的更衣間、 洗浴間、 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5.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十、用人單位應做好職業危害應急工作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職業健康工作的指導意見》 (安監總安健〔2011〕132 號)指出,用人單位要將職業危害應急工作納入安全生產應急工作之中,依法編制職業危害事故應急預案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器材。要定期開展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演練,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適時修訂完善職業危害應急預案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要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 設置報警裝置, 配置現場急救用品、 防護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采取如下措施:
1.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以防止事態擴大;
2.疏通撤離通口,撤離安全作業人員;
3.保護事故現場, 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的材料、 設備、工具等;
4.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危害的勞動者及時搶救;
5.按規定進行事故報告, 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
十一、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進行健康監護
長期從事規定的需要開展健康監護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 ,應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健康檢查。定期健康檢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發現職業病患者或疑似職業病患者或勞動者的其他健康異常改變;及時發現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 ; 通過動態觀察勞動者群體健康變化,評價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定期健康檢查的周期根據不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性質、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目標疾病的潛伏期和防護措施等因素決定。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49 號 )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勞動者進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
對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 GBZ188-2007《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規定和要求,確定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的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需要復查的,應當根據復查要求增加相應的檢查項目。
十二、用人單位應建立職業衛生檔案
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是指用人單位在職業病危害防治和職業衛生管理活動中形成的,能夠準確、完整反映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全過程的文字、圖紙、照片、報表、音像資料、電子文檔等文件材料。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的通知》 (安監總廳安健〔2013〕171 號)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
1.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檔案 ;
2.職業衛生管理檔案;
3.職業衛生宣傳培訓檔案;
4.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檢測評價檔案;
5.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6.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7.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要求的其他資料文件。
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實際對職業衛生檔案的樣表作適當調整,但主要內容不能刪減。涉及項目及人員較多的,可參照樣表予以補充。職業衛生檔案中某項檔案材料較多或者與其他檔案交叉的,可在檔案中注明其保存地點。
十三、工作場所如何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的規定,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47 號)進一步要求 :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除遵守前面規定外,應當每 3 年至少進行 1 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同時,對初次申請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換證或者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單位,要求及時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用人單位在定期檢測、現狀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