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獲悉,衛生部第91號令公布了新版《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新《辦法》取消了原有的職業病診斷受理環節,并明確規定,勞動者依法要求進行職業病診斷時,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接診,用人單位也必須在接到診斷單位通知十日內,提供其掌握的診斷所需材料。如勞動者對單位提供的職業史和危害接觸史有異議,可提請當地勞動仲裁。
據了解,新《辦法》按照修訂后的《職業病防治法》對職業病診斷的相關規定做了較大修改。勞動者選擇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范圍增加了“本人戶籍所在地”,并且規定“勞動者依法要求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接診,并告知勞動者職業病診斷的程序和所需材料”。新《辦法》還在診斷所需材料的獲取途徑上做了較大修改,來源可以是勞動者手中掌握的、用人單位接到診斷機構通知十日內如實提供的、用人單位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調查提供的,以及職業病診斷機構依據需要現場調查了解所得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為保障勞動者權益,新《辦法》規定,在確認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時,當事人對勞動關系、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的,可依法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新《辦法》還規定,用人單位始終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資料或者提供資料不全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可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并參考勞動者自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等,作出職業病診斷結論。對于不能作出職業病診斷的,診斷機構應當提出相關醫學意見或者建議。
新《辦法》將于2013年4月10日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