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總統計〔2016〕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工礦商貿企業職業衛生監管統計制度》己經國家統計局審批,現予印發,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8年10月。2014年7月1日印發的《工礦商貿企業職業衛生監管統計制度》(安監總統計〔2014〕60號)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6年11月8日
附件:新版《工礦商貿企業職業衛生監管統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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