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用法國政府的舉例說明如下: 假設一條由一條皮質帶子及一個金屬扣組成的皮帶:
a) 金屬扣內含 0.2 % (重量比) 的高度關注化學物質(SVHC);
b) 皮質帶子中無SVHC物質,整條皮帶中SVHC物質的含量為0.05% (重量比);
c) 每年該歐盟進口商金屬扣中所包含的該物質的總量為1.5噸。
1) 按法國的理解,皮質帶子與金屬扣屬兩個物品:
a) 按REACH條款33,金屬扣內含SVHC物質含量為0.2%(重量比),大于0.1%(重量比),需向下游用戶傳遞該SVHC物
質的信息。
b) 按REACH條款7.2,金屬扣內含SVHC物質含量為0.2%(重量比)大于0.1%(重量比),且每年進口中SVHC物質的總量
為1.5噸大于1噸,應向ECHA進行通報。
2) 按ECHA的理解,整條皮帶為一個物品,SVHC物質在整條皮帶的含量為0.05%(重量比),小于0.1%(重量比),因此無需信息傳遞與通報。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奧地利、比利時、丹麥、德國和瑞典與法國持有同樣的觀念。